在没有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就擅自接受工程,并组织人员进行施工;不料,天有不测风云,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工人坠楼身亡。2009年11月12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08年11月份,张某某在无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接了扶沟县某某乡某某村民马某某的临街四层楼房,组织13位农民进行施工。张某某作为负责人未向施工人员提供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2009年3月份的一天上午,施工人员姜某某在四层外墙脚手架上工作时,因脚手架搭设不规范,支柱不牢固,导致竹笆倾斜,致使姜某某从四层高空坠落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家人已先行支付死者姜某某亲属2万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资质承包工程,不向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符合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辩护人关于死者姜某某是从何处坠落死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及被告人张某某不是直接负责人员的辩护意见,因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