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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沟法院顺执一起公款私存规避执行案

  发布时间:2017-04-20 08:33:50


    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将公司收入存入个人账户,企图蒙蔽执行法官的眼球,达到躲避执行的目的;殊不知,执行工作经验丰富的法官,主动排查执行线索,在有证据证明将存在公款私存的行为后,将公司的相关会计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透过现象揭开公司的面纱;最终,在强有力的执行措施和法律的威慑下,公司负责人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19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将该起公款私存规避执行以顺利执结。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李某甲诉张某丙、乙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院判决张某丙赔偿李某甲63万余元元,乙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在对张某丙的车辆处置后,张某丙无银行存款、无其他车辆和房产信息,张某丙又在监狱服刑,张某丙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在对乙运输公司的执行中,乙运输公司以经营不好、频临倒闭、无赔偿能力为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法官多次查询其公司银行账户,发现其账户存款余额为十位数。该公司作为一个运输公司,其名下有四百多辆大型运输车辆,处于正常运营状态;通过进一步调查,执行法官发现该公司有一张个人账号的名片,再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账号为公司财务会计刘某戊的个人账号,每天有数笔甚至十几笔交易记录,执行法官及时固定了该公司公款私存的证据;该公司借用个人账户存取款,形式上是个人账户,实际上是公司账户,有意躲避债务,遂将该公司会计刘某戊,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并对其个人账户予以冻结。

    该公司和刘某戊不服法院冻结裁定,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法院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并冻结其个人账户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法院解除对其个人账户的冻结。

    扶沟法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戊身为该公司的财会人员,公司设有独立账户,应以该账户开展业务,刘某戊不按规定,以其个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用于公司日常业务往来,将公司和个人存款混同,以此达到躲避执行的目的,法院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并冻结其名下的存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刘某戊无证据证明已冻结的银行存款系其个人存款,故其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法裁定驳回刘某戊的异议。

    该公司和刘某戊的执行异议被驳回后,面对强大的执行压力、法律威严及即将面临的处罚,该公司负责人对躲避执行的行为主动认错,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现已按照协议向申请人赔偿150000元,申请人撤回了对该公司的执行,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往往采取公款私存、离婚诉讼、房车过户等方式规避执行,导致执行程序无法有序进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为此,扶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对有此嫌疑的案件,扩大调查范围,排查执行线索,通过有力的反规避措施,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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