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哥们义气,可以无所顾忌、两肋插刀,视他人生命于不顾,酿成后果,自己难逃罪责。2009年11月12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张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还未成年的张甲,整日游手好闲,无所事事,在社会上也结交不少朋友,在朋友需要帮助时,也“鼎立相助”。2007年元月份的一天傍晚,赵乙(另案处理)接到女朋友白某的电话,称朱丙酒后对其不轨,赵乙听后非常生气,在问清朱丙在杨丁的摩托修理部后,就纠集被告人张甲和杨戊、李子、杨丑(三人另案处理),五人手持钢管、木棍、水果刀等物租乘李寅(另案处理)的车到扶沟县东关杨丁的摩托车修理部,将屋内外摩托车等物品砸坏,杨戊将屋内货架推倒。五人伺机逃跑时,被害人杨丁等人进行追赶,双方发生撕打,形成“五打一”的态势,在撕打过程中李子用刀将杨丁扎死(民事部分已赔偿)。
该院认为,被告人张甲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甲和其他人共同故意寻衅滋事,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甲作案时未年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