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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两元小利容留卖淫 获取六年刑五千罚金

  发布时间:2009-11-10 17:08:58


    年逾古稀,儿孙满堂,本该安享晚年,享受天伦之乐,真没想到好逸恶劳走起歪路,容留他人卖淫获得重刑。2009年11月10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容留卖淫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吕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为区区两元小利,竟然将自己的名声和威望置之度外,孰轻孰重,自有世人评说。2008年初至2009年7月中旬,吕某某在自己家中提供便利条件,多次容留张某、赵某、宋某、吴某、牛某等妇女进行卖淫,吕某某每人每次提取容留费用人民币2元。2009年7月中旬的一天,吕某某容留吴某、牛某卖淫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该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提供便利条件,多次容留她人卖淫达五人次以上,并从中提取容留费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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