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5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马某违规施工,擅自爬到粉墙用的脚手架上,致使架子折断摔伤,被告雇主刘某因监管不力承担赔偿。
2009年4月,原告马某经本村村民介绍到被告刘某的施工队干活。同年4月份,被告刘某与要求盖房的人钱某口头协商,由钱某提供建房材料,被告刘某负责为其承建一层半闷板起脊房。吊板机、搅拌机、外围架子棍、竹笆均由刘某提供,唯有粉刷内墙的架子棍由钱某提供。房子建成后由钱某支付给刘某8100元。二人商量好后,施工队开始为钱某家建房。4月29日下午,施工队一个工人孙某粉刷内墙,原告马某的任务是给孙某掂灰。按行规,架子上只能放一桶灰,用完后再放。原告马某不顾行规,擅自爬到架子上,造成架子超载而折断,原告马某摔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对原告疏于监督管理的不作为行为,致使原告马某未按要求操作并擅自爬到架子上造成架子棍折断,原告受到伤害的事故发生,被告刘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马某对自身的伤害存在重大过失,应减轻被告雇主刘某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马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总额的70%即7106.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