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财门路千万条,偷盗财物不可取,更何况是未成年人,更不可靠盗窃走捷径来养生。2009年11月5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未成年人何某某,初中未毕业就下了学,整日游手好闲,与社会上的闲散人员搅浑在一起,2008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12时左右,何某某伙同他人窜至步行街中段,在步行街中段路南一河渠东的家属院内,用携带的钳子将停放在院内的阿米尼电动自行车的弓形锁撬开,将电动车盗走。后二人将被盗电动车卖给某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854元。
2008年7月份,何某某伙同他人分别在扶沟县纱厂路“某某生活超市”门前、北关中国银行西,盗窃客车电瓶四块。2008年7月下旬的一天夜里、2008年7月9日、2008年7月21日、2008年7月27日夜里,在扶沟县某某小区分别盗窃张某、张某某、郭某某、陈某电动车电瓶各一块。
该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何某某犯罪时未年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