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华伟窝藏案
关键词
刑事诉讼 窝藏 简易程序 适用
推荐理由:
本案被告人窝藏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窝藏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构成窝藏罪。该案是我院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依据新《刑事诉讼法》适用简易程序规定审结的第一起案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并依法对被告人做出了“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结果。该案的典型意义就在于首例适用了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新规定,对以后类似刑事案件的司法适用提供了示范、指导作用。
裁判要点
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了简易程序适用新规则。本案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首次依据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适用新规定,依法采信了被告人辩护理由,并对被告人做出了“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该案首例适用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新规定,对以后类似刑事案件司法适用提供了示范、指导作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基本案情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2】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华伟犯窝藏罪,于2013年1月5日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2012年6月22日,被告人万华伟在明知齐科伟(已判刑)犯罪被扶沟县公安局刑拘上网追逃的情况下,通过扶沟县农村信用社昌盛东路储蓄所存到齐科伟让岳淼提供的郭捞金燕卡上3000元现金,后由岳淼(已判刑)取出与齐科伟一起作为在许昌市的生活费用。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万华伟的供述,证人齐科伟、岳淼等人的证言,以及存款凭条、物证金燕卡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万华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万华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7日以(2013) 扶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
被告人万华伟犯窝藏罪,免于刑事处罚。
裁判理由
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万华伟明知其朋友齐科伟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公安机关刑拘上网追逃,仍以汇款的方式为齐科伟提供财物,帮助齐科伟逃匿,其行为符合窝藏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了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华伟犯窝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万华伟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故其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