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会兵非法行医案
关键词
刑事 非法行医罪 量刑
推荐理由:
近来一个时期,我院审理的非法行医案数量较同期大幅上升,但由于《河南省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没有对非法行医罪的量刑标准作统一规定,以致于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量刑标准把握缺乏统一尺度,为适应不断增多的非法行医案实践需要,有必要通过此案对被告人具有“严重情节”和“自首情节”的情况下的量刑对此类案件在量刑上明确统一的量刑标准。
裁判要点
在被告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设诊所,非法行医,在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仍从事医疗活动,再次非法行医,属非法行医罪中的情节严重的行为。在被告人犯非法行医罪情节严重和构成自首的情况下,在量刑上,可判决被告人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基本案情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3】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会兵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10年至2013年6月,被告人朱会兵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白潭镇小岗杨村和曹里乡曹里街私自开办牙科诊所,从事医疗活动。扶沟县卫生局于2010年1月14日和2012年7月12日两次对被告人朱会兵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2013年6月8日再次被扶沟县卫生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朱会兵的供述和辩解;2、物证:相关照片;3、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会兵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非法行医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会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裁判结果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以(2013) 扶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认定:
被告人朱会兵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裁判理由
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朱会兵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设诊所,非法行医,在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仍从事医疗活动,再次非法行医,属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会兵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会兵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朱会兵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