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建民罚金案
关键词
执行 罚金刑 执行措施
裁判要点
在司法机关申请执行罚金案中,对被执行人收监服刑、逾期未履行生效刑事判决规定的缴纳罚金的法定义务时,为最大限度地维护生效判决权威和司法公信,法院执行机构可以能动司法,采取强有力的执行措施,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配偶的存款,促使被执行人近亲属代为缴纳罚金,履行收监服刑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高建民2010年8月27日以犯抢劫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被扶沟县人民法院以(2010)扶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扶沟县人民法院(2010)扶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0年9月11日生效。被告人高建民依法应在2010年9月21日前履行缴纳罚金5000元的义务,但被告人高建民逾期并未履行。根据法律规定,扶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于2013年6月6日将该案移送本院执行局进行强制执行。该案7月4日立案执行后,本院执行局于2013年7月26日以(2013)扶执字第175号执行通知书依法要求被执行人高建民在2013年7月27日前,按照(2010)扶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鉴于被执行人收监服刑,执行员依法询问了被执行人亲属,并于2013年8月6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配偶的银行存款,督促其配偶配合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在得知自己银行存款被冻结后,表示愿意配合履行,并与8月7日履行完毕。
执行结果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以(2013) 扶执字第17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
冻结被执行人高建民与其妻李雪琴共有的且在其妻李雪琴名下的存款5050元。
在得知自己存款被依法冻结后,被执行人的妻子于2013年8月6日按照扶沟县人民法院(2010)扶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
裁判理由
生效裁定认为:扶沟县人民检察院诉高建民抢劫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一案,本院于二O一0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2010)扶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对其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但被执行人高建民逾期未履行。本案于2013年7月4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高建民之妻李雪琴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冻结被执行人高建民与其妻李雪琴共有的且在其妻李雪琴名下的存款5050元的裁定。
案例编写人: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研究室 张立强 赵保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