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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沟县人民法院典型性案例之一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对梁国超申请强制医疗案

  发布时间:2015-10-20 10:34:59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对梁国超申请强制医疗案

    主题词    刑事诉讼  强制医疗程序  缺席审理

    裁判要点

    “在被申请人梁国超和其法定代理人均依法通知后仍不到场的情形下,法院该如何开庭审理”?是“中止审理”抑或是“缺席审理”还是“案卷退回检察院”等?该案的成功审理,对此做出了明确的司法实践回答,即此种情形,可以缺席开庭审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八条 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基本案情

    申请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申请人梁国超,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永兴镇孙留村,现住扶沟县城关镇花园三路。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 2014年5月21日被扶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6月3日被扶沟县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

    法定代理人秦利平,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扶沟县城关镇花园三路。系被申请人梁国超之妻子。

    指定辩护人刘百顺,扶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公诉医申(2014)1号强制医疗申请书,申请对梁国超强制医疗,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慧霞出庭支持公诉,被申请人梁国超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其法定代理人秦利平经书面通知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其辩护人刘百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称,2014年5月19日上午9时许,梁国超驾驶豫P0G615长安之星面包车从扶沟县城北关火车道处沿扶亭路至大王庄之间,连续故意撞住刘建强驾驶的城管执法车、郭占先推的轮椅、卜平驾驶的北京现代轿车、刘廷杰驾驶的五菱面包车、王艳峰的尼桑NV200、候保启骑的电动摩托车和于飞程驾驶的面包车,造成车辆不同程度损坏。被申请人梁国超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检察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梁国超实施驾车连撞几辆车的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对梁国超强制医疗。

    被申请人梁国超辩称,我开车撞住几辆车属实。我的病恢复好了,不同意强制医疗。其法定代理人辩称,对梁国超开车撞住几辆车的事实不持异议。因梁国超在这次车祸中腿断了,治疗期间需要护理,现我们领梁国超正在开封市第五人民医院治疗,也需要护理,因此,我不同意强制医疗。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不是所有的精神病人都以强制医疗的方式治疗。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2、从其暴力行为、责任能力、潜在威胁上综合分析,梁国超不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不应对其强制医疗。3、通过调查,对梁国超进行亲情治疗比强制医疗效果要好。4、强制医疗的时间、地点和费用都不确定,现监护人具有自费治疗的条件,正在治疗中,病情在逐步好转。因此,被申请人梁国超不需要强制医疗。

    扶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申请人梁国超因故精神受了刺激。有一次他在珠海打工时发生幻觉掉海里了,还有一次左腿摔断了。2013年3月25日至4月22日曾在开封市第五人民医院治疗。2014年5月19日上午9时许,梁国超驾驶豫P0G615长安之星面包车从扶沟县城北关火车道处沿扶亭路至大王庄之间,连续故意撞住刘建强驾驶的城管执法车、郭占先推的轮椅、卜平驾驶的北京现代轿车、刘廷杰驾驶的五菱面包车、王艳峰的尼桑NV200、候保启骑的电动摩托车和于飞程驾驶的面包车,造成车辆不同程度损坏。被申请人梁国超经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鉴定,其案发时患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2014年8月13日,开封市第五人民医院证明,患者梁国超精神病史10余年,以敏感多疑、情绪不稳为主,曾在当地治疗,近期病情仍不稳定。2014年8月4日又来我院住院治疗,目前仍存有片断的幻觉及关系妄想、被害妄想、嫉妒妄想等。目前梁国超正在开封市第五人民医院治疗。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被害人陈述

    1、刘建强、齐欢陈述,我们和周海洋开巡逻车执法走到北关铁路口,一辆豫P0G615长安之星面包车撞到车上了,车在前门被撞报废了。车没有停沿扶亭路向东北方向走了。

    2、郭占先陈述,我沿扶亭路推着轮骑靠右走时,从后面过来一辆车把我的轮椅撞倒了,那辆车没有停,又撞断几根栏杆正北跑了。

    3、卜平陈述,2014年5月19日上午8:30左右,我开车走到北关弗雷森门口,由南往北靠右正常行驶,突然被后面的一辆银灰色面包车撞住了,把左后视镜撞掉了,车没减速就正北跑了。

    4、刘廷杰陈述,2014年5月19日上午9点左右,我开一辆豫P78015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正常行驶到大王庄东头五菱专卖店北50米左右时,一辆车从后面撞过来,车后面被撞扁了,车头撞到路边的树上了,车撞得基本上报废了,人也受伤了。

    5、王艳峰陈述,2014年5月19日上午,一辆银灰色五菱汽车贴着我停在大王庄南头的尼桑NV200车右侧擦过去,车右侧后视镜撞掉了,右侧从车尾到车头也被撞了。

    6、候保启陈述,2014年5月19日上午,我骑电动摩托车走到大王庄东头,一辆灰色面包车靠路西侧车速很快摇摇晃晃往北走,把我撞倒在路西侧,电动摩托车被撞毁了。

    7、于飞程陈述,2014年5月19日上午,我走到城北大王庄附近,看到前面五六十米处有辆灰色面包车逆行撞住一辆骑电动摩托车的老头,一直逆行往北开,那车面包车迎面撞住了我的车左前侧的保险杠上面,把车头撞得朝东南方向,左侧车门打不开了。

    (二)被申请人梁国超的辩解,2014年5月19日上午,我开车过了北关火车道,感觉头有点瞢瞢的。我开着车撞了前面一辆车,撞车后,我脑子里一直想着去医院办事,依稀记得又撞了几辆车,脑子已经乱了,具体撞的什么车也想不起来了。最后走到大王庄附近,我开车又撞了一辆往县城方向去的面包车,我的车门撞坏了,车门也把我的左腿挤断了。我以前有精神分裂症,有五六年了。

    我开车撞住几辆车属实。我的病恢复好了,不同意强制医疗。

    (三)证人证言

    1、曾仁和证言,在北关大桥一辆银色面包车撞倒一个骑三轮车的老人(郭占先推轮椅),往大李庄方向行驶过程中又撞住了几辆车,后面包车停在工业园区五岔路口那,驾驶者一直骂骂咧咧,我感觉有点神经不正常。

    2、张东霞证言,一辆银灰色面包车撞住郭占先的轮椅车了,也把郭占先撞倒了。后又撞到桥南侧的护栏上,把护栏撞断了,车没有停就走了。

    3、秦利平证言,丈夫梁国超2009年患有精神病,2013年经开封市第五人民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等梁国超的腿拆线出院后,自愿把梁国超送到开封精神病院进行治疗。

    2009年得的这个病。一开始轻,根据受刺激的程度表现不一样。有一次在珠海打工时发生幻觉了,掉海里了。在珠海打工时左腿还摔断过一次。这次车祸挤断的也是左腿,但不是一个位置。今年5月19日出事后,他在县医院治疗腿,在此期间在大李庄精神病院拿的药吃着的。7月10日,我又带他到开封第五人民医院门诊治疗一天。7月11日我又带他到许昌市精神病院住院治疗两天,他不愿意在那治疗,我又给他拿了一个月的药回来在家治疗。他的腿摔断了,根本无法下床。他现在的精神状况基本稳定。我以后对他严加监管,每天在家照管他。

    4、梁振英证言,作为梁国超的姑姑,尽力去帮助他,协助其家人积极给梁国超治疗,严加看管。

    (四)鉴定意见及诊断证明

    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精神病医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梁国超案发时患“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

    开封市第五人民医院诊断证明,证明患者梁国超精神病史10余年,以敏感多疑、情绪不稳为主,曾在当地治疗,近期病情仍不稳定。2014年8月4日又来我院住院治疗,目前仍存有片断的幻觉及关系妄想、被害妄想、嫉妒妄想等。目前梁国超正在开封市第五人民医院治疗。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属实,程序来源合法,应依法予以确认。

    该案审理时,合议庭注意到了以下问题:

    1、刑诉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该案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7月31日即通知梁国超的法定代理人秦利平到庭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她说梁国超的腿断了,无法下床,他也不同意来法院。她还说不同意强制医疗,没有钱聘请辩护人。合议庭为其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师。合议庭定于2014年8月13日在本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8月8日至8月11日电话通知秦利平来院领出庭通知书时,她说又陪梁国超在开封第五人民医院治疗,不能回来领出庭通知书,不同意回来开庭,不同意强制医疗。合议庭汇报后为了既不影响治疗又能在法定代理人出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合议庭与检察员、辩护人一起到开封市第五人民医院准备开庭审理。因法定代理人不同意开庭,要求给几天考虑时间,庭审无法进行,合议庭又定于8月18日开庭并给法定代理人留置送达了出庭通知书。8月17日,电话征求秦利平的意见时,她说自己也不当家,不回去开庭,你们该开庭开吧。

    8月18日,秦利平没有到庭,该类案件审限只有一个月,因此在公诉人和指定辩护人到庭的情况下,合议庭决定,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缺席,按时开庭审理。

    2、经了解,梁国超的左腿骨折,近期还不能下床活动。

    基于上述情况,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到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裁判结果

    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依法以(2014)扶刑初强医字第1号强制医疗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梁国超强制医疗。

    宣判后,被申请人未提出上诉,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生效裁判认为:被申请人梁国超在驾驶途中精神分裂症发作,驾车连撞七辆车,其行为已构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经治疗,其近期病情仍不稳定。目前仍存有片断的幻觉及关系妄想、被害妄想、嫉妒妄想等。人身危险性较大,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有必要对其予以强制医疗。扶沟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对梁国超强制医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其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辩称不同意强制医疗及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理由,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梁国超强制医疗。

  

                                                                       (案例编写人:张立强)

责任编辑:扶沟法院研究室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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