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4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债权纠纷案件。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就四万多元的账务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法官凭着一张借条作出胜败皆服的判决,又一次有力的验证了先人的千古遗训:亲兄弟,明算账。
2007年5月份,原告张某、被告陈某及另外一个合伙人孙某共同出资合伙做生意,当时合伙现金由被告陈某负责管理。2007年10月份合伙生意陷入困境,合伙人合意终止合伙生意时,被告陈某未将欠原告张某的现金43000元支付给原告,原告张某向被告陈某催要该款时,被告陈某于2009年1月19日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所欠款项被告陈某至今未清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在合伙终止后,仍欠原告张某合伙现金43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有借条一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负清偿责任。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现金4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