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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一)

发布时间:2015-09-09 09:23:59


     1、被执行人:卢永忠

    身份证号码:41272********

    家庭住址:扶沟县城关镇书院二村

    执行法院:扶沟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扶沟县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卢永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要喜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医疗费、精神慰抚金等共计243380.3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卢永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王要喜向扶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扶沟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卢永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卢永忠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全部未履行(扶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246026)

    2、被执行人丁福印

    身份证号码:41272********

    家庭住址:扶沟县练寺镇桑树行政村桑村

    执行法院:扶沟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扶沟县人民法院(2011)扶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丁福印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俊甫车款790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丁福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王俊甫向扶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扶沟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丁福印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丁福印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法院强制扣划18362元后,下余60638元未履行。未全部履行(扶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246026)

    3、被执行人王彦廷 

    身份证号码:41272********

    家庭住址:扶沟县柴岗乡魏寨村186号

    执行法院:扶沟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扶沟县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王彦廷于2014年1月15日偿还原告赵向阳借款41000元。被执行人王彦廷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赵向阳扶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扶沟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履行10000元,下余31000元至今仍拒不履行。(扶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246026)

    4、被执行人程耀伟 

    身份证号码:41272********家庭住址:扶沟县城关镇书院街41号

    执行法院:扶沟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扶沟县人民法院2010年12月9日作出的(2010)扶民初字第10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程耀伟于2011年12月8日前偿还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4000元及利息。协议到期后,被告程耀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程耀伟送达了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但被执行人程耀伟至今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全部未履行。(扶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246026)

    5、被执行人李亚辉

    身份证号码:41272********

    家庭住址:扶沟县城关镇南关街东口

    执行法院:扶沟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扶沟县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9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周民终字第2376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告李亚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郁晓康借款700000元及利息。被告李亚辉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郁晓康扶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扶沟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亚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李亚辉履行1000元,下余699000元及利息至今仍拒不履行(扶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246026)

    6、被执行人:张向华

    身份证号码:41272********

    家庭住址:扶沟县包屯镇董桥行政村董桥村

    执行法院:扶沟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扶沟县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3)扶民金初字第30号、31号、32号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被告张向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扶沟县支行借款共计150000元及利息。期限届满后,被告张向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扶沟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3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向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张向华至今全部未履行(扶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246026)

    7、被执行人梅志强

    身份证号码:41272********

家庭住址:扶沟县柴岗乡梅桥行政村118号

执行法院:扶沟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扶沟县人民法院(2013)扶民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梅志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60000及利息被告张康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梅志强、张康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梅志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梅志强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全部未履行(扶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246026)

    8、被执行人张康征

    身份证号码:41272********

家庭住址:扶沟县柴岗乡梅桥行政村75号

执行法院:扶沟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扶沟县人民法院(2013)扶民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梅志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60000及利息被告张康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梅志强、张康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康征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张康征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全部未履行(扶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246026)

    9.被执行人:郭海林

    身份证号码:41272********

    家庭住址:扶沟县练寺镇丁庄村,现住扶沟县练寺镇扶周公路陈贾医院北侧。

    执行法院:扶沟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扶沟县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郭海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偿还原告李向东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本金按300000元计算,从2013年5月1日至清偿之日本金按250000元计算,以上利率均为月息9厘3计算)。判决书生效后,被告郭海林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李向东向扶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扶沟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海林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郭海林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全部未履行。(扶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财产举报电话0394-6246026)

    10.被执行人:李云红

    身份证号码:41272********

    家庭住址:扶沟县河滨路88号

    被执行人:刘连安

    身份证号码:41272********

    家庭住址:扶沟县河滨路88号

    执行法院:扶沟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扶沟县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刘连安、李云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偿还原告张坤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月5日至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刘连安、李云红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张坤向扶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扶沟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连安、李云红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刘连安、李云红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法院强制提取被执行人李云红收入3000元,下余本金147000元及利息未履行。(扶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财产举报电话0394-6246026)

    扶沟县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刘连安、李云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偿还原告翟俊伟借款本金4000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刘连安、李云红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翟俊伟向扶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扶沟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连安、李云红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刘连安、李云红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全部未履行。(扶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财产举报电0394-6246026)

11.被执行人:从杏

身份证号码:412721197010280318

家庭住址:扶沟县城关镇兴隆街

执行法院:扶沟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扶沟县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从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九周赔付医疗费27799.7元、护理费965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3000元,共计42257.4元。被告从杏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赵九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扶沟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从杏仍拒不履行,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扶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246028)

    12.被执行人:韩卫兵 

    身份证号码:412721198301163415

家庭住址:扶沟县曹里乡王家行政村水西高村,现住郑州市航空港区富士康科技园。

执行法院:扶沟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扶沟县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韩卫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秋杰借款54000元。被告韩卫兵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高秋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扶沟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韩卫兵仍拒不履行,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扶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246028)

13.被执行人:闻辉

身份证号码:41272********

家庭住址:扶沟县练寺镇练寺村

执行法院:扶沟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扶沟县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闻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租赁原告扶沟县阳光汽车租赁公司豫PC7736号黑色帕萨特B5轿车一辆。二、被告闻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扶沟县阳光汽车租赁公司豫P7C594号奔腾B50轿车的租金14800元和为其垫付的违章罚款300元。被告闻辉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扶沟县阳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扶沟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闻辉仍拒不履行,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扶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246028)

14.被执行人:周喜合

身份证号码:412721197605040313

家庭住址:扶沟县城关镇书院街

执行法院:扶沟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扶沟县人民法院(2012)扶民初字第782号民事调解确定:一、被告周喜合2012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原告张红兵60000元;二、被告周喜合于2013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原告张红兵100000元。被告周喜合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张红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扶沟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周喜合仍拒不履行,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扶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246028)

 15.被执行人:王向阳

 身份证号码为:412721197110164859

 家庭住址:扶沟县崔桥镇岗子行政村

 执行法院:扶沟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扶沟县人民法院(2013)扶民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向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吴爱玲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借款之日即2013年2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年贷款利率5.6%)的四倍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判决生效后,被告王向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原告吴爱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3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王向阳仍拒不履行。扶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246028)

    16.被执行人:扶沟县定一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新,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660912136

    执行法院:扶沟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扶沟县人民法院(2009)扶民重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扶沟县定一运输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朱连书出资款1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8年7月23日至2009年4月23日,再从2010年9月1日到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判决生效后,被告扶沟县定一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朱连书向扶沟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扶沟县定一运输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扶沟县定一运输有限公司仍拒不履行,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扶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246028)

17.被执行人:王云星

身份证号码:41272********

住所地:扶沟县包屯镇雁仓村

执行法院:扶沟县人民法院

失信情形:根据扶沟县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字第887号判决书:被执行人偿还原告343707.02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246028)

  18.被执行人:李光辉

身份证号码为:41272119781017031X

家庭住址:扶沟县城关镇南关街东口

被执行人:郭小彦

身份证号码为:41272********

家庭住址:扶沟县城镇南环路东段6号

被执行人:李亚辉

身份证号码为:41272********

家庭住址:扶沟县城关镇南关街东口

被执行人:王书岭

身份证号码为:41272********

家庭住址:扶沟县城关镇花园路一路

执行法院:扶沟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扶沟县人民法院(2014)扶民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光辉、郭小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扶沟县德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3月13日起计算,利率按19.5‰计算至判决指定履行日止)。二、被告李亚辉、王书岭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决生效,被告李光辉、郭小彦、李亚辉、王书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扶沟县德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3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李光辉、郭小彦、李亚辉、王书岭仍拒不履行,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扶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246028)

    19.被执行人李建锋

    身份证号码为:41272********

    家庭住址:住崔桥镇崔桥三村

 执行内容:本院(2012)扶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建锋偿还原告货款45000元。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截至目前未全部履行。(扶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246028)

    20.被执行人:王根亚

    身份证号码:41272********

家庭住址:住扶沟县吕潭乡罗付庙村

执行法院:扶沟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扶沟县人民法院(2009)扶民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 王根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15%,计款50840.36元。判决生效后,被告王根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李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11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王根亚仍拒不履行,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扶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246028)

  21.被执行人:李红军

 身份证号码:41102********  

 家庭住址:河南省鄢陵县开发区

 被执行人:苗志花

 身份证号码:41102********

 家庭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许昌市金雕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75129一6

 执行法院:扶沟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扶沟县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红军、苗志花偿还原告翟选民借款本金642000元及利息。被告许昌市金雕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翟选民向扶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扶沟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三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分文未履行。(扶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一6246029)

   22. 被执行人:高进山

 身份证号码:41272********

 家庭住址:太康县常营镇高寨村

 被执行人:胡二梅,曾用名胡艳梅,系高进山之妻

 身份证号码:41272********

 家庭住址:太康县常营镇高寨村

 执行法院:扶沟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扶沟县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高进山、胡二梅偿还原告李四云借款本金78461.48元及利息。二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李四云向扶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扶沟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二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分文未履行。(扶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一6246029) 

   23. 被执行人:张华伟

 身份证号码:41272********

 家庭住址:扶沟县城关镇西关一街

 执行法院:扶沟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扶沟县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华伟偿还原告王贺利购宅基房屋款143000元。被告张华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王贺利向扶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扶沟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分文未履行。(扶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一6246029) 

    24.被执行人:王水平

 身份证号码:41272********  

 家庭住址:河南省扶沟县包屯镇雁仓村

 执行法院:扶沟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扶沟县人民法院(2011)扶民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水平赔偿原告谷县委36135.58元。被告王水平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谷县委向扶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扶沟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王水平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分文未履行。(扶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一6246029)

   25.被执行人:齐红伟

 身份证号码:41272119770326621X  

 家庭住址:河南省扶沟县农牧场陆桥新村57号

 被执行人:张娅

 身份证号码:412721197704185461

 家庭住址:河南省扶沟县吕潭乡粮所

 执行法院:扶沟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扶沟县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齐红伟偿还原告王军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被告张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王军向扶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扶沟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二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分文未履行。(扶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一6246029)

   26.被执行人:王富田

  身份证号码:41272********  

  家庭住址:河南省扶沟县白潭镇邢家行政村

  被执行人:杨志强

  身份证号码:41272119610728381X

  家庭住址:河南省扶沟县白潭镇尹郭行政村五组

  执行法院:扶沟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扶沟县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富田偿还原告王民法借款30000元及利息;被告杨志强偿还原告王民法借款41000元。被告王富田、杨志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王民法向扶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扶沟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王富田、杨志强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分文未履行。(扶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一6246029)

   27.被执行人:任光辉

  身份证号码:41272******** 

  家庭住址:河南省扶沟县柴岗乡下岗村86号

  执行法院:扶沟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扶沟县人民法院(2013)周民终字第152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任光辉支付原告焦艳娜小孩抚养教育费17712元。被告任光辉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焦艳娜向扶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扶沟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任光辉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分文未履行。(扶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一6246029)

 28.被执行人:韩俊营

 身份证号码:41272********

 家庭住址:河南省扶沟县曹里乡韩家行政村四组

 执行法院:扶沟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扶沟县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韩俊营支付原告张婷小孩抚养教育费38370元。被告韩俊营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张婷向扶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扶沟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韩俊营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分文未履行。(扶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一6246029)

   29.被执行人:袁亚平

  身份证号码:41272******** 

  家庭住址:河南省扶沟县曹里乡曹里行政村袁家村100号

  执行法院:扶沟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扶沟县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袁亚平偿还原告杨杰借款30000元及宣传费17400元;被告袁亚平偿还原告李亚楠借款宣传费27400元元。被告袁亚平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杨杰、李亚楠向扶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扶沟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袁亚平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分文未履行。(扶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一6246029)

   30.被执行人:梅军亚

  身份证号码:41272******** 

  家庭住址:河南省扶沟县古城乡常岭岗行政村

  执行法院:扶沟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扶沟县人民法院(2015)周民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梅军亚支付原告吴巧丽小孩抚养教育费39233.76元。被告梅军亚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张巧丽向扶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扶沟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梅军亚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分文未履行。(扶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一6246029)

责任编辑: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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