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2年11月30日至2013年3月2日胡某,王某,吕某,余某,张某(5人已判决),“毛毛”(化名,不在案)预谋后,交叉聚集并乘坐开往某地的客车上,由胡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其他人冒充乘客,由“毛毛”冒充“傻小孩”,五人互相配合将携带的秘鲁币充当欧元兑换给乘客,骗取钱财后陆续下车并由驾车尾随的被告人李某分别将其接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12400余元,数额较大,其构成了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