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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侄相见“分外眼红” 触法成累犯理应从重

  发布时间:2014-12-19 18:04:59


扶沟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王某与其叔叔王某某曾因家务琐事发生过矛盾。2013年11月8日下午,二人在本村街上看宣传广告时,因为互相看了对方,双方都认为对方在瞪自己,因此发生争吵,后被在场的人员劝开。被告人王某回到家中后拿一铁锤,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殴打,致使王某某左手尺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伤情程度为轻伤。案发后经双方协商,被告人王某共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医疗费用共计20800元整,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王某某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予以了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民事部分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已征得被害人谅解。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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