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自己的钱千万不要拿,否则到头来真的“得不偿失”。扶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4年4月28日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去扶沟县城关镇何某某家五楼担保公司办事,被告人吴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丈夫放于院内一楼楼梯(公共楼梯)间窗户内侧的钱包盗走藏于上衣衣兜内,后骑电动车离开行至“鸿昌医院”,趁无人之际将钱包内的7000多元现金盗走,把钱包放在所骑电动车后备箱内,返还五楼担保公司,最后离开何某某家时将钱包从所骑电动车后备箱内拿出,放在何某某家院内一楼楼梯间窗户外侧。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的家人积极退回被害人的现金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吴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并全部退赃,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应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