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酒后发酒疯,无故拦截他人车辆并将他人打伤,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轩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
2009年7月22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轩某伙同唐某等人酒后在扶沟县农牧场高楼村北扶沟至汴岗公路上,无故对被害人苏某、郭某、徐某进行殴打,致使三名被害人受伤。经调解,唐某赔偿三被害人经济损失4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轩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对方三人轻微伤,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寻衅滋事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