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产路过路问题与邻居发生矛盾,冲动之下拿锯毁坏他人责任田内的8棵桃树,触犯了刑律被罚二千。日前,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被告人聂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被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聂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系地边邻居关系。2014年1月17日下午,被告人聂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两家因地边生产路过路问题产生矛盾,被告人聂某某遂回家拿锯将赵某某家责任田内桃树锯毁8棵,经扶沟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毁桃树价值为5365元。事发后,被告人聂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赵某某经济损损失1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赵某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某因生产路过路问题与他人发生矛盾后故意毁坏他人责任田的桃树,损失数额5365元,其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聂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系初次犯罪,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