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依法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仟元。
2011年8、9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漯河市五一路的一处墙上见有卖车广告,就与其联系,因贪图便宜,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就以1500元买了一辆他人盗窃的红色“钱江”牌两轮摩托车。2011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经郭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以1800元的价格销售给严某某(另案处理)他人盗窃的红色“钱江牌”两轮摩托车一辆。该车经扶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3825元。2012年5月5日扶沟县公安局发还失主张某某。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妻子杨某某均为残疾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并全部退赃,应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