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撞发生事故应报交警部门进行处理,如果肆意挑衅擅自以武力解决,不但自己获刑又累及朋友同陷囹圄。近日,扶沟县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刑事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范某某、王某某、廉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九个月、八个月。
2013年11月28日15时许,被害人孔某某驾驶其白色悦达起亚K5轿车沿扶沟县文化路由东向西行至县高中大门西约30米处时,被告人范某某、王某某以该车撞住范某某驾驶的东风本田雅阁轿车右前保险杠为由,强行拦停该车,被告人范某某、王某某和稍后赶到的被告人廉某某先后用从路边拾捡的瓦片、砖头砸车、并用脚跺车,致使该车车身多处损坏、变形。经扶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损毁价值为24897.10元。
2014年9月28日,被告人范某某、廉某某、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孔某某各项损失共10万元,并已履行,被害人孔某某对被告人范某某、廉某某、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廉某某、王某某在公共场所肆意挑衅,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符合寻衅滋事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了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范某某、廉某某、王某某辩称其是因被害人孔某某碰到自己的车后不但不停车还不下车,才实施的砸车行为,其行为应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三被告人未提交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对其该辩称不予采信。被告人范某某、廉某某、王某某能够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谅解,应从轻处罚。扶沟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