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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买卖毒品原料进牢笼 主动自首立功从轻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4-12-18 09:23:31


明知无证仍进行毒品原料买卖交易,触犯刑法锒铛入狱后悔已迟,近日,扶沟县法院审结一起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刑事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姚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13年6月8日至10月25日,在扶沟县白谭镇,被告人王某某未办理购买丙酮许可证,十四次从郑州某化工有限公司购买制毒物品丙酮121.505吨,用于生产减水剂。被告人姚某某身为某化工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明知王某某无购买许可证,而对其予以销售。

另查明,扶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侦查人员要查处该厂时,王某某不在,侦查人员让职工杨某某通知在浙江台州的王某某回来接受调查,王某某接到杨某某的电话回来后主动到扶沟县公安局如实供述了其使用的丙酮是通过郑州某化工有限公司的姚某某购买的。2013年12月9日王某某带领公安民警将在郑州的姚某某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数量大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其行为构成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扶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侦查人员查处该厂时,王某某不在,侦查人员让该厂职工杨某某通知在浙江台州的王某某回来接受调查,王某某接到杨某某的电话回来后主动到扶沟县公安局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属自首。王某某归案后带领公安民警将在郑州的姚某某抓获,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其所非法买卖的丙酮全部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需要,没有流散到社会,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和立功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判处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和立功表现,购买的丙酮全部用于合法生产、经营需要,没有流散到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及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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