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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灶飞火引火灾 疏忽大意赔钱财

  发布时间:2014-12-18 09:21:52


杨某使用炉灶后未将炉火熄灭,形成火灾,造成邻居路某巨额财产损失,近日,扶沟县法院审结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原告路某火灾损失91581元的80%,计款73264.8元。

2013年4月8日下午,位于扶沟县纱厂路的路某摩托车零售部发生火灾,路某及邻居杨某发现后进行施救,因火势过大,未能将火扑灭,扶沟县公安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将火扑灭。火灾事故发生后,消防大队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验,作出火灾事故认定:起火部位为杨某经营的超市后院炉灶附近区域。起火原因排除电气线路引发火灾,排除人为放火,不排除炉灶飞火引燃炉灶附近地面可燃物蔓延成灾。该起火灾造成路某摩托零售部仓库、厂棚、摩托车、电动车及配件、部分家电等物品被烧毁。根据路某的申请,本院两次委托评估机构对路某摩托零售部仓库的火灾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损失总值为9158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路某摩托车零售部仓库发生火灾的原因系杨某所经营的超市后院炉灶飞火引燃附近地面可燃物蔓延至路某仓库而造成。杨某在明知其超市后院与路某的摩托车零售部仓库相邻的情况下,却在距离路某的铁皮仓库西南角60厘米处使用炉灶,且其炉灶壁西、南、北三侧均有孔洞。根据扶沟县公安消防大队的火灾现场勘验笔录,杨某在火灾事故发生的当天下午使用过炉灶,且使用完炉灶后未采取措施将炉火熄灭,而是让炉火自行熄灭。杨某在距离路某仓库60厘米的位置使用炉灶,应当认识到该行为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且在使用完炉灶后未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熄灭炉火,导致发生火灾事故,对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故对此次火灾事故给路某造成的各项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路某在明知杨某在紧邻路某的仓库西邻使用炉灶,并预见到这一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却未采取相关安全防范措施,且在发现发生火灾时未及时报火警求助,对此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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