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之间应以和为贵,但聂某某仅因与地边邻居通道发生纠纷,一时冲动之下毁坏邻居地里的树木,结果触犯刑律受到惩罚。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故意毁坏财物刑事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聂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聂某某与赵某某系地边邻居关系。2014年1月17日下午,聂某某与赵某某两家因地边生产路过路问题产生矛盾,聂某某遂回家拿锯将赵某某家责任田内的桃树锯毁8棵,经扶沟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毁桃树价值为5365元。事发后,聂某某家属赔偿赵某某经济损失1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赵某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某因生产路过路问题与他人发生矛盾后故意毁坏他人责任田的桃树,损失数额5365元,其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聂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聂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系初次犯罪,可从轻处罚。扶沟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