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的案件,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系地边邻居关系。2014年1月17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两家因地边生产路过路问题产生矛盾,被告人吴某某遂回家拿锯将被害人家责任田内桃树锯毁8棵,经扶沟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毁桃树价值为5365元。事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损失1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因生产路过路问题与他人发生矛盾后故意毁坏他人责任田的桃树,损失数额5365元,其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 被告人吴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系初次犯罪,可从轻处罚。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