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刘某某系扶沟县某餐厅的员工。2014年5月12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酒后进入“有意思餐厅”仓库后门,将总电源关闭后推门进入二楼经理办公室,在抽屉里找到保险柜的钥匙,盗取保险柜现金1300余元,又用烟灰缸砸烂书柜的玻璃,盗取存放在书柜里四个女式化妆包的餐厅备用金约3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另查明,2014年5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扶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供述盗窃被害人1300余元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当天只供述了部分少量犯罪事实,其行为不应认定自首,可认定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主动投案的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