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而张某某竟将盗窃之手伸向了自己打工的餐厅。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张某某犯盗窃罪,依法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张某某系某餐厅的员工。2014年5月12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酒后进入该餐厅仓库后门,将总电源关闭后推门进入二楼经理办公室,在抽屉里找到保险柜的钥匙,盗取保险柜现金1300余元,又用烟灰缸砸烂书柜的玻璃,盗取存放在书柜里四个女式化妆包的餐厅备用金约3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
另查明,2014年5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扶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供述盗窃被害人李某某1300余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