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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不和起纷争 冲动伤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12-17 20:37:56


    因言语不和,两个朋友之间起了争执,第二天二人再次见面,又发生厮打,冲动伤人,触刑律,被处罚。近日,扶沟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3年1月8日夜,在县城某酒吧内,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刘某等人喝酒期间,二人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后离开酒吧。次日凌晨,二人走到县城某公司大门西十多米处时,又发生厮打,被告人王某将刘某左腿膝盖处跺伤。后经鉴定,被害人伤情程度属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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