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见人钱财贪念起,害人害己,触犯了刑律,后悔晚矣。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依法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4年4月28日7时许,被告人吴某去扶沟县审计局错对面何某家五楼担保公司办事,被告人吴某将被害人张某丈夫何某放于院内一楼楼梯(公共楼梯)间窗户内侧的钱包盗走藏于上衣衣兜内,后骑电动车离开行至“鸿昌医院”,趁无人之际将钱包内的7000多元现金盗走,把钱包放在所骑电动车后备箱内,返还何某家五楼担保公司,最后离开何某家时将钱包从所骑电动车后备箱内拿出,放在何某家院内一楼楼梯间窗户外侧。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的家人积极退回被害人现金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