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被告人庞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4年3月18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庞某某骑摩托车(摩托车系其父亲庞某某买的)跟踪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行至扶沟县许岗桥南处,将被害人的电动车撞倒并抢走其小米2A手机一部。经扶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1199元。该手机于2014年4月8日由扶沟县公安局发还被害人。2014年4月8日,被告人庞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车辆撞倒被害人乘机夺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庞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并全部退赃,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应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庞某某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