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李甲犯盗窃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李乙犯盗窃罪,依法被判处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8日夜,被告人李甲、李乙预谋后,从扶沟县城坐租车到大李庄街上,被告人李乙望风,被告人李甲用事先准备好的刮胡刀片,先后三次划开被害人周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超市外面的帆布大棚,进入超市内实施盗窃,前两次未得逞,在陈某某超市内盗走现金930元、五盒软中华烟,六盒硬中华烟和一部白色0PP0手机。扶沟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该手机鉴定,该手机价格为1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自愿赔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1500元,取得了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李甲于2007年2月7日被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09年3月19日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甲、李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盗窃,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二被告人共同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