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其在外出办事时发现楼梯窗户内有一个钱包,一时起吧贪念,顺手盗走钱包,结果落得赔了钱财又获刑。近日,扶沟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4年4月28日7时许,吴某某去扶沟县鸿昌大道何某某家五楼担保公司办事,下楼时吴某某看见何某某放于院内一楼楼梯(公共楼梯)间窗户内侧的钱包,顺手盗走藏于上衣衣兜内,后骑电动车离开行至鸿昌医院,趁无人之际将钱包内的7000多元现金盗走,把钱包放在所骑电动车后备箱内,返还何某某家五楼担保公司,最后离开何某某家时将钱包从所骑电动车后备箱内拿出,放在何某某家院内一楼楼梯间窗户外侧。案发后,吴某某的家人积极退回何某某现金8000元,并取得何某某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并全部退赃,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应依法从轻处罚。扶沟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