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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毒豆芽 依法查处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4-12-17 20:24:57


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09年11月份开始从事豆芽生意。2010年,被告人张某某开始使用一种杀菌药和防止豆芽生根的药(外包装都没有商标,使用塑料袋装的,防止生根的药里面是十支塑料针剂)。2013年11月4日17时许,扶沟县公安局民警联合镇工商所工作人员对张某某生产销售的绿豆芽进行食品安全检查,依法提取作坊内生产的豆芽100克、针剂二支、防腐剂二包作为样品。经河南省洛阳市黎阳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验,测出被告人张某某生产、销售的绿豆芽中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小支针剂的主体成分为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为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关于食品生产销售管理的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的绿豆芽、并使用主体成分为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添加剂的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的小针剂,其行为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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