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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撞他人住宅解气 触刑律受罚后悔

  发布时间:2014-12-17 20:10:16


本是同村村民,却因琐事发生纠纷,酒后驾驶两轮电动车冲撞他人大门、堂屋门,又将他人打成轻微伤,触犯了刑律后悔已晚矣。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以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某与同村村民韩某因琐事存在纠纷。2013年12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两轮电动车将被害人韩某家的大门撞开,进入韩某家中,后驾驶电动车又撞向韩某家的堂屋门,将韩某家的大门和堂屋门不同程度撞坏,后韩某从家中出来,被告人韩某某与韩某发生争吵,继而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韩某某的儿子进入韩某家中,与被告人韩某某共同对韩某进行殴打,后被赶到韩某家中的同村村民劝开拉走。经鉴定,被害人韩某的伤情程度为轻微伤,财物损失价值2292元。2014年1月1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韩某某赔偿被害人韩某各项损失共计5200元,并已履行完毕,且被害人韩某对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予以了谅解,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韩某某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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