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罪案,被告人吉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2日1时许,在扶沟县城关某宾馆内,被害人王某的妻子鲁某和陈某在不知宾馆工作人员已经将其入住的9503房间调换的情况下,敲开9503房间后意识到敲错门了,准备离开时被9503房间内的被告人吉某追逐调戏。被害人王某知情后,到9503房间与吉某等人理论,继而引起互相厮打,被告人吉某用拳头将被害人王某的鼻子及眼部打伤,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程度属轻伤。案发后经双方协商,被告人吉某共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各项费用共计45000元整,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王某某对被告人吉某的行为予以了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吉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