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与父亲因家务事发生口角,被告人王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父亲堆放在其东邻居家空院里的柴草垛点燃,引起该柴草垛燃烧,致火势无法控制,被告人王某某用本村村民的手机拨打“119”,后经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扶沟县中队消防官兵、扶沟县韭园派出所干警和当地群众的奋力抢救,大火被扑灭,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被告人王某某在救火过程中,主动到扶沟县韭园派出所干警身边,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
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作案事实,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