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刹车失灵酿事故 无偿帮工不担责

  发布时间:2014-12-17 19:58:24


案情

2010年2月7日,张某受李某邀约驾驶李某的豫PA2796号大型普通客车(营运车辆)为李某无偿帮忙进行长途营运,当车辆行驶至宁洛高速豫皖界收费站时,该车刹车突然失灵,导致车辆撞击收费站安全岛后又撞在停在收费车道内排队等待交费的由王某驾驶的豫A22977号小型轿车的尾部,造成豫PA2796号客车乘车人郝某受伤、豫PA2796、豫A22977两车受损、豫A22977号轿车所载货物受损、部分高速公路路产受损的交通事故。

审理查明

事故发生后,周口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事故认定,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郝某无事故责任,但未在事故认定书中载明引起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后因该事故引发两次民事诉讼后,最终车主李某偿付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扶沟公司为其垫付的各项费用38568元,并赔偿王某车辆损失16000元及赔偿高速公路路产费用1950元、负担诉讼费7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王某)陈述材料、调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说法

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受李某邀约临时为其帮忙驾驶客车进行营运,双方既未签订雇佣合同,又未约定劳动报酬,故张某为李某驾驶客车的行为应属无偿帮工行为。虽然高速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不能依此认定张某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李某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张某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由于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因豫PA2796号客车刹车突然失灵所致,故应认定张某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重大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作为无偿帮工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相关证据证明其存在重大过失,对本次事故中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帮工人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故对李某要求张某赔偿其财产损失5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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