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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不归己 农户领取返集体

  发布时间:2014-12-17 19:55:35


近日,扶沟县法院审结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张某、李某分别退还张村第一村民组征地补偿款77600元和65200元。

张村第一村民组原有窑厂占地约六十亩,窑厂不干后,张村第一村民组组织把窑厂推平,推平后的土地作为该组的机动地承包给张某、李某。2013年,国家修建机西高速,征用了张村第一村民组部分土地。征地的部分补偿款经张村村委申报上级单位核算后,于2013年8月28日直接发放给耕种此地的村民张某、李某。其中征用张太平耕地3.88亩,补偿款为77600元,征用张红伟耕地3.26亩,补偿款为65200元。后,张村第一村民组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李某返还征地补偿款142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土地被征收后的土地补偿费,在性质上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土地被征收后的土地补偿费分配事宜,涉及每一个村民的切身利益,分配方案如何确定,分配数额如何计算等问题与全体村民利益直接相关,应当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村民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此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可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发包方既可以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也可是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的民主议定程序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由村民自治章程或者村规民约中进行规定,一般是比照村民会议的程序确定。

本案中,张村第一村民组把窑厂推平后的土地,土地性质应为农村集体土地,归张村第一村民组集体所有。对集体土地征收后的补偿费应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即归张村第一村民组所有。土地补偿费分配事宜应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即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本案中征地补偿款经张村申报上级单位核算后,已直接发放到张某、李某手中,得到征地补偿款的张某、李某应先把领取的补偿款退还张村第一村民组,待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比照村民会议的程序确定后统一分配。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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