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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刹车失灵酿事故 司机无过失驳回车主诉请

  发布时间:2014-12-17 19:54:16


张某为李某帮忙开车发生事故,因车主李某不能证明张某存在重大过失,近日,扶沟县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2010年2月7日,张某受李某邀约,驾驶李某的客车为李某无偿帮忙进行长途营运,当车辆行驶至宁洛高速豫皖界收费站南半幅时,由于该车突然刹车失灵,导致车辆撞击收费站安全岛后又撞在停在收费车道内排队等待交费的王某驾驶的轿车的尾部,造成客车乘坐人郝某受伤、两车受损、部分高速公路路产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高速公路交警支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郝某无责任,但未在事故认定书中载明引起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后因该事故引发两次诉讼,李某共赔偿乘坐人郝某各项费用38568元、赔偿王某车辆损失16000元、赔偿高速公路路产费用1950元,负担诉讼费7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受李某邀约临时为其帮忙驾驶客车进行营运,双方既未签订雇佣合同,又未约定劳动报酬,故张某为李某驾驶客车的行为应属无偿帮工行为。虽然高速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不能依此认定张某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李某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张某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由于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因客车刹车突然失灵所致,应认定张某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重大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作为无偿帮工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具有重大过失,故本次事故中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帮工人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故对李某要求张某赔偿其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扶沟县法院未予支持。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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