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本应是和睦相处的同村同组的邻居,却因小孩打架纠纷导致双方大打出手,并致对方轻伤、轻微伤。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秦某某拘役五个月。
2014年1月4日傍晚,被告人秦某某酒后在自家门前的南北胡同,与其邻居因小孩打架引起争吵、厮打,被人劝开。19时许,秦某某在胡同里骂苏某某,邻居夫妇闻骂从家出来,秦某某拿竹竿、苏某某拿铁锹相互殴打对方,后秦某某夺过苏某某手中的铁锹打伤秦某某、苏某某的面部。经扶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秦某某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一级、苏某某的伤情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秦某某的伤情程度为轻微伤。2014年5月30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秦某某赔偿被害人秦某某、苏某某经济损失20000元,被害人秦某某、苏某某对被告人秦某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与被害人秦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对方轻伤、轻微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