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正当权益却动用了非法手段,被告人李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3年5月12日,李某丈夫驾驶机动四轮车经过扶沟县某收费站时,被落下的拦车杆碰到眼部。13日下午,李某为达到向收费站索要其丈夫医疗的目的,遂纠集本村村民5人对收费站四个车辆通道口进行拦堵,并拒不听乡派出所民警劝阻,致使S102省道交通严重堵塞2个小时,直至扶沟县公安局交警到场再次劝阻后,李某等6人才离开收费站通道,造成收费站损失3665元。
扶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聚众堵塞交通、抗拒、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被告人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