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务工使来自不同地方的年轻人走到了一起,组成了家庭,但婚后的两地分居,或生活习惯不同,又使这种婚姻难以长久维持。所以异地的年轻人结婚前一定要慎重考虑,充分听取家人的意见。
河南省扶沟县的吴某在北京打工期间与北京姑娘彭某相识,二人于2010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一般,但因吴某系家中独子,在父母的强烈要求下,吴某于2012年5月份回到扶沟县老家居住,而习惯了都市生活的彭某不同意来扶沟县安家,双方长期分居生活,造成夫妻感情逐渐淡薄。案件审理中,彭某以身体不好及工作繁忙为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庭向其邮寄诉状等诉讼文书后,向法庭邮寄了书面意见及离婚协议书各一份,同意解除与吴某的婚姻关系。吴某与彭某婚后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与彭某婚后已分居两年,吴某提出离婚,彭某出具有书面意见表示同意离婚,故吴某要求与彭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彭某离婚。并向彭某邮寄了判决书,使她免去了奔波之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