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具借条后,又加盖了公司印章,债务人均应对借款承担偿还责任。扶沟县法院近日审结该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赵某及XX商贸公司偿还原告冯某借款6万元。
2012年10月11日,赵某向冯某借款10万元,赵某出具有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冯某现金壹拾万元整,限期20天,到期不还,后果自负。借款人赵某,2012年10月11号。”该借条借款人处另加盖有XX商贸公司的公章。2013年10月31日,赵某偿还冯某借款4万元,下欠6万元至今未予偿还。另查明,XX商贸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22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温某系赵某之妻。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向冯某借款10万元,冯某向法庭提交有赵某出具的借条一份,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赵某应负清偿责任。因该借条上借款人处另加盖有XX商贸公司的公章,XX商贸公司对该借款亦应承担偿还责任。故冯某要求赵某及XX商贸公司偿还借款6万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