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帀二千元。
2014年1月9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扶沟县鸿昌大道某宾馆门前的道路上,趁被害人酒后在此睡觉,便对被害人实施扒窃,将被告人的钱包盗走,内有现金820元,身份证1张,银行卡2张。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2月21日主动到扶沟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投案自首。2014年2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告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