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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耕地法不容 构成犯罪判徒刑

  发布时间:2014-12-16 21:42:28


扶沟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案件,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刘某系扶沟县某村的村民,被告人刘某与该村村民胡某等10人口头约定,在胡某等10人承包的基本农田内以每亩8500元的价格取土。2013年9月21日至22日,被告人刘某采取挖掘机深挖的方式,共非法取土7.83亩,坑深2.3米,改变了上述基本农田的地土用途,造成基本农田用地大量毁坏。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致使7.83亩基本农田被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符合非法占用农作地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某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判处缓刑。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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