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说,要想人不知除非已莫为,孙某某见秦某某半夜三更醉酒后睡在路旁,便心生歹意、趁火打劫,将秦某某的钱包盗走,自以为做的神不知鬼不觉,可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落得赔了钱财又获刑。扶沟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4年1月9日22时许,孙某某在扶沟县鸿昌大道万岗路口西南角悦来宾馆门前的道路上,趁秦某某酒后在此睡觉,便对秦某某实施扒窃,将秦某某的钱包盗走,内有现金820元,身份证1张,银行卡2张。2014年2月26日孙某某赔偿了秦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秦某某的谅解。
另查明,2014年2月21日,孙某某主动到扶沟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扶沟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