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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义务赠与宅基 未履约判决撤销

  发布时间:2014-12-16 21:38:05


马某以李某帮其协调建房中的一切阻碍因素为条件,赠与李某部分宅基,因李某未依约帮助协调建房事宜,马某要求撤销赠与合同。近日,扶沟县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马某与李某于2013年3月6日签订的协议书。

经审理查明,马某曾购买李某的宅基地6分,并办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两份。2013年3月6日,马某准备建房前,与李某签订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马某有宅基六分,同意将宅基前半部分给李某二分。在马某建房期间,李某完全处理好马某建房期间的一切事情,费用杂费(不包括建房费用)由李某出资。如果任何一方反悔,将拿出40万元违约金。”协议书上,由刘××、梁××分别作为证明人和双方担保人签字。合同签订后,李某未依照约定协调处理马某建房期间的各项事宜。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与李某所签订的合同属于附义务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李某虽辩称在马某建房期间,曾协调四邻关系,帮助联系水、电工人等事宜,并称其支出有一定费用。但庭审中,李某并未提交上述事实的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李某的辩称意见法院未予采信。故马某与李某双方对赠与标的物未进行登记交付前,马某在法定期间内要求撤销赠与,应予以支持。扶沟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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