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某在酒桌上与人打架被砸伤,感到吃亏的他气愤之下又到被害人家中找事,结果致人轻伤,最终落得自己身陷囹圄,扶沟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聂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4年3月22日22时许,聂某和李某在酒桌上发生口角并引起厮打,双方互拿啤酒瓶砸对方,聂某的头被砸流血,二人经人拉劝离开后,聂某感到吃亏,又骑电车到李某家中,持一块砖头及一根木棍将李某打伤。经扶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的伤情程度为轻伤。2014年4月3日聂某赔偿李某医药费等费用3000元,取得了李某的谅解。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与被害人李某酒后发生口角,被告人聂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对方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聂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聂某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扶沟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