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害人害己。日前,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按,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9日15时50分,被告人郭某酒后无证行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扶沟县吕潭乡罗付庙村北1公里处,因逆向行驶撞住相对方向魏某骑的两轮电动车,造成电动车受损、魏某受伤。经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被告人郭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80.5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郭某赔偿被害人魏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随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