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好友,在危机时刻解囊相助,是全社会应当提倡的良好社会风尚,作为受益人应当积极维护并发扬这一良好风尚。2009年10月30日,扶沟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借款纠纷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郑州某有限公司自愿于2009年11月30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五万元,如不能按时偿还,愿将抵押车辆(豫AXXXXX别克凯越轿车)变卖还款。
同村好友一起长大,好友在郑州开一公司,张某某在家乡做养殖生意,2007年10月初的一天,好友向张某某借现金五万元,并出具借条,且用豫XXXXX别克凯越轿车一辆作为抵押。2008年4月5日借款到期后,经张某某多次催要,好友拒不返还借款,张某某无奈,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好诉至法院寻求解决。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系好友关系,承办法官从多角度全方位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促使双方冰释前嫌、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