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葛某因载客与人发生争吵,动手将其打成轻伤,不料触犯刑律。2014年3月20日,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葛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害人吕某从事客车运输业务。2013年4月6日6时许,被害人吕某开着从古城至郑州的客车行驶到河南省扶沟县柴岗乡西营桥头时,被告人葛某与被害人吕某因载客发生争吵引起相互厮打,造成被害人吕某受伤。2013年4月9日,经扶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被害人吕某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吕某左眼眶内侧壁凹陷骨折,属轻伤。
被告人葛某不服,2013年7月8日,濮阳市卫生学校附属医院对被害人吕某作出刑事诉讼医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吕某的伤情为左眼眶内侧壁凹陷骨折、面部软组织损伤,2013年7月12日,濮阳腾龙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被害人吕某的伤情重新鉴定,证明被害人吕某的伤情程度为轻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葛某与被害人吕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葛某赔偿被害人吕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四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吕某的谅解。
扶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与被害人吕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葛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对方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