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偷的是自己家庭成员的财务,但触犯刑律照样受罚。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刘某犯盗窃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2年10月份至2013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先后三次盗窃家人现金36100元,及价值1950元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共计38050元。
案发前,被告人刘某将盗窃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主动退还给被害人,案发后,被害人均对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予以了谅解,并要求法庭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
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刘某系盗窃其家庭成员的财物,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被害人均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予以了谅解,应当对其酌情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